《規定》意在積極推廣應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替代產品、推進一次性塑料制品減量化。在政策上提到:
國家機關、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購使用可循環、易回收、可降解替代制品,鼓勵公眾使用環保布袋、紙袋及其他替代制品,減少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。
《規定》明確,生產、銷售禁限名錄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,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、銷售,沒收違法產品,并處罰款;經營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名錄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,將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。政府及有關部門將建立舉報受理處理機制并向公眾公布舉報方式,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舉報。